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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解释《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第二、第十条“车证不符”问题的函
交财发[1992]570号
颁布时间:1992-07-11
1992年7月11日 交财发[1992]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天津、 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近接广东、新疆、西安等地交通部门报告,反映在执行《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 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以下简称“处罚细则”)过程中,个别当事人对车证 不符受到处罚提出申诉问题,现对此解释如下: 《处罚细则》第二、第十条所述“车证不符”是指驾驶员(车主)所持“车辆购 置附加费缴费(免征、免办)凭证上所列内容与该车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例如:凭证 上单位是西安汽车运输公司,实际是西安古城出租汽车公司;凭证上发动机号码是0 0004,汽车发动机上的号码是54230;凭证上有应该填写而未填写的项目以 及在车购费管理机关栏未盖验证章等都属于车证不符。凡有车证不符的,应按《处罚 细则》第十条规定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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