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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颁布时间:1970-01-01
1958年4月19日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五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 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 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如果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 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 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 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仍应继续使用。 第三条 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 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 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应当在容易被看 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向渔具延伸方向, 显示另一白光。 第四条 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视线不清楚的情况下,不 论白昼或者夜间,都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航行的时候,应当每隔约一分钟,连续发放雾号响声(如敲锣、敲梆、 敲煤油桶、吹螺、吹雾角、吹喇叭等)约五秒钟; (二)在锚泊的时候,如果听到来船雾号响声,应当有间隔地、急促地发放响声, 以引起来船注意,直到驶过为止; (三)在捕鱼的时候,也应当依照前两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的危险,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顺风船应当避让逆风打抢、掉抢的船; (二)左舷受风打抢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打抢的船; (三)两船都是顺风,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风的时候,左舷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右 舷受风的船; (四)两船都是顺风,而在同一船舷受风的时候,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五)船尾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其它船舷受风的船。 第六条 在航行中的非机动船,应当避让用网、曳绳钓或者拖网进行捕鱼作业的 非机动渔船。 第七条 非机动船应当避让下列的机动船: (一)从事起捞、安放海底电线或者航行标志的机动船; (二)从事测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机动船; (三)操纵失灵的机动船; (四)用拖网捕鱼的机动船; (五)被追越的机动船。 第八条 非机动船与机动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 号;(一)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响声; (二)连续不断燃放火光; (三)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 第十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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