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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1-23
交通部: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自1998年12月1日起,提高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各车辆 通行费标准平均上调35%,调整后的通行费标准见附表。 二、京津塘高速公路继续实行按区间收费。通行费尾数以5 元为单位,实行 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三、请京津塘高速公路联合公司按上述标准和原则,具体制定区间收费标准, 报我委、你部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四、请京津塘高速公路联合公司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调价后各方面反映及 车流量、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反馈我委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物价局。 附表: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表 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表 单位:元/车公里 ----------------------------------- 车型 标准 说明 ----------------------------------- A 0.34 1吨(含1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 B 0.47 1吨-7吨(含7吨)货车,8座-19座(含19座)客车 C 0.61 7吨-15吨(含15吨)货车,20座-40座(含40座)客车 D 0.81 15吨以上货车、集装箱,40座以上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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