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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4]38号
颁布时间:2004-07-16
2004年7月16日 国土资厅发[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40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效率, 我部开发了建设用地备案软件(2004版),并于近期组织了软件应用培训工作。 现将应用备案软件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备案,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 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 府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今年8月15日前完成2004年6月 30日前发生的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的录入和报送工作,具体是:(1)2004年1 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所有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即《通 知》所附备案表一);(2)新法实施以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务院、 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具体供应情况(即《通 知》所附备案表二);(3)新法实施以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经省(区、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总体供应情况(即《通知》所附 备案表三)。 为适应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自2004年第3季度 (即7月1日起),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改为按季度填报。具体要求是:1月1日至3 月31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4月10日前上报;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 发生的备案数据,应在7月10日前上报;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 据,应在10月10日前上报;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备案数据,应 在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电子备案软件的应用与培 训工作,严格按照备案软件设定的程序和内容及时上报备案数据。凡报部的备案数据, 除上报电子文档外,还应上报打印并盖章的表格一份,其中备案表一报部耕地保护司, 备案表二、三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四、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解决方案、软件更新程序和注意事项可 在国土资源部外网主页“下载”栏目 (http://www.mlr.gov.cn/xinxihua/xinxihua_rj.jsp)查看和下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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