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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53号
颁布时间:2002-05-17
2002年5月17日 国土资发[200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 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精神,从严控制在海域勘查、开采建 筑用砂活动,经研究,决定暂停受理在海域勘查、开采建筑用砂申请。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已递交申请但未获得国家审批的海域建筑用砂勘查、 开采项目,一律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二、因疏浚航道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临时采挖砂石的,必须凭法定机关的工程建 设批准文件、海域使用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申请办理临时采矿许可证的 审批、登记手续。 三、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部的要求,加强海 域建筑用砂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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