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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298号颁布时间:2001-09-29

     2001年9月29日 国土资发[20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土地证书 是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 地登记公信力,规范土地证书管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印 发<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土地证书的印制、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 绝大多数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保证了土地登记 结果的规范化和公信力。但也有极少数地方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印制、购买假 土地证书,致使不具法律效力的假土地证书流入社会,严重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执行土地证书印制有关规定,杜绝印制、发放假土地证书。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执行《若干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自主选择取得《承印土 地证书资格证》的厂家,经部授权后,统一印制土地证书。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订购。对擅自印制、购买的土地证书,上 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宣布其无效并责令销毁。   二、全面清理检查土地证书印制、使用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若 干规定》及《土地登记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土地证书的印制及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擅自印制、购买的假土地证书坚决清理,已经发放的假土地证书, 要免费予以更换,尚未发放的,要及时销毁。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 严重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请各地将检查结果于年底前上报部。部将对有关土地 证书的印制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追查来源,严肃处理。   三、严格查处伪造和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厂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查处伪造和非法印制土地证 书的厂家,从源头上杜绝伪造和私自印制土地证书的行为。对违反规定,未经授权私 自印制土地证书的指定厂家,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土地证书印制资格。部已决定修改 现行土地证书,以方便管理,同时降低土地证书印制成本,在利益上不给不法厂家可 乘之机。   四、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依法行政,大力宣传土地登记的 地位和作用,宣传依法登记、规范管理的意义。要加大宣传使用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 危害,利用社会监督,杜绝非法印制、使用伪造土地证书的行为。   五、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地要继续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 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建章立制, 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从制度上堵塞假土地证书流入社会的渠道。要加强依 法行政和廉政勤政教育,提高管理人员自身觉悟,自觉抵制非法印制、使用假土地证 书的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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