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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6号
颁布时间:2000-01-17
2000年1月17日 国土资发[20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土地 房屋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 外开放力度,鼓励外国矿业公司来华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勘查 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的涉外合资 公司、合作公司、办事机构和代表处,可比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申请人,按法规规定申 请探矿权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2、涉外勘查企业、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申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需到国土资源部 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全国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统一管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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