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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质函[2005]252号
颁布时间:2005-08-22
2005年8月22日 建质函[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2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活 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和对抓好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 好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 (二)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节能50%的设计标准; (三)总结各地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 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 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等; (二)地级以上城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 (三)2003年以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的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 件及2005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 程;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 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 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标函[2005]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 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四)《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及地方实施细则或规程。 四、检查时间 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05年8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各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要根据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见“检查依据”),对本地区所有新建建筑进行自 查,并于2005年11月10日前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在各地自检的基 础上,我部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督查。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周密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各地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等方式进行 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及时进行整改; (三)各地在检查中,应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检查之后,应在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各城市建筑节能的 进度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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