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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05]20号
颁布时间:2005-02-17
2005年2月17日 建市[2005]2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 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 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内地和内地以外的工 程承包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 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经资质管理部门认可的 项目经理人数中,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所占比例可不受限制。 三、目前已在内地取得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依据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 同和《台港澳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 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证明。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中,出任工程技术人员和经 济管理人员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的居留时间不受限制。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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