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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成绩管理的通知
注建[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3-23
2004年3月23日 注建[2004]5号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资格考试主管部门: 200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修订后,将原《设计前期工作》 和《场地设计》两科合并为《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科目。由于在1998年至 2001年期间(注:2002年停考一年)有通过原《设计前期工作》和《场地设 计》两科中一科的考生,因此在2003年度的考试中设置了:01专业(第一科全 考)、02专业(第一科上半科)、03专业(第一科下半科)。为便于管理,现将 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己通过半科成绩的有效期即5年(次)内仍未通过另半科的,则己通过半 科成绩失效,此后必须报考01专业。例如:考生2000年通过了《设计前期工作》, 到2005年仍未通过《场地设计》,则已经通过的原《设计前期工作》成绩失效, 2006年起需报01专业。 二、在己通过半科成绩的有效期即5年(次)内通过了另半科的,视为该考生通 过了《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全科,该科的通过时间以最后的半科为准,此后报考须 按01专业报考。例如:上述考生2004年通过了《场地设计》,则该考生《设计 前期与场地设计》一科通过时间视为2004年,成绩有效期为5年(次);无论此 后是否再考《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科目,在2005年报考时须报01专业。 三、自2007年,取消02专业(报考第一科上半部分)和03专业(报考第 一科下半部分),考生只能报考01专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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