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法规
>
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06-29
2004年6月29日 建办住房[2004]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建委):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和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 作转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的必要性,认真做好房地 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2001年人事部、建设部建立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初步形成了一 支较高素质的房地产经纪人队伍,房地产经纪人在活跃房地产市场、促成房地产交易、 保障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 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是贯 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的一项积极探索。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 检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不得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的改变,影 响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等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制度的深入推进。 二、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 册工作的监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要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房地产经纪人 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将准予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建设部备案,及时公布注册 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并自觉接受建设部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要通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将房地产经纪人 执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结合起来;大力推动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建 设,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 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系统,促使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居民提供行为 规范、诚实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探索房地 产经纪损害赔偿和执业风险防范制度。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作用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作用,已经成立房地 产经纪行业组织的地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发[2004]1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交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确 保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平稳过渡。尚未成立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地区,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的有关 工作,确保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积极组建房地产经纪行业 组织,尽快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机制。 (3)
上一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