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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颁布时间:2004-05-18
2004年5月18日 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 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 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 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 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http://www.realestate.gov.cn)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 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 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 010-6839317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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