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法规
>
正文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2003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03]022号
颁布时间:2003-10-28
2003年10月28日 中价协[2003]022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开展至今已近两年,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为更好地落实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 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11~12月开始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手续,现将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2001年经建设部审批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含第一、二批),执业年检 合格,并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情形的人员,均应办理造价 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中价协”网站下载); 2.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其申请表内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持续期注册申请表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资料,到省级或部门 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4.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 注册,并在其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及注册机构单位公 章; 5.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其续期注册情况汇总报送 “中价协”备案; 6.“中价协”根据各注册机构报送的情况和审查结果,公布造价工程师续期注 册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三、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3.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四、续期注册费用及受理时间 1.续期注册费50元/人; 2.请各注册机构于2003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 期注册工作,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情况统计表》、 《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未通过人员情况汇总表》、汇总软盘,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 及续期注册费统一交送“中价协”。 五、其它内容 户名: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开户行:工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号:020000140901443598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100831 附件: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略) (3)
上一篇: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报送贯彻“全国建设系统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情况的通知
下一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