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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3]60号
颁布时间:2003-03-28
2003年3月28日 建住房[200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统计局: 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 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 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发 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 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部门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基础数 据。 二、为满足建立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的需要,从2003年4月份开始,在现有 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40个城市房地产开发月度统计报告制度(城市名单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在月报上报时同时转报所辖城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 情况”(H404表)。国家将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 序、协调发展。 三、完善商品房空置面积统计分组,按空置时间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和年报中 的空置商品房统计指标进行分组: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 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这项改 革拟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执行。届时请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认 真组织好培训工作,确保各项统计分组指标能准确、及时上报。 四、为准确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减情况,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年要向 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资质年检后的全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各级计划部门要将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将房地产开发统计 年报、定报和有关的统计资料提供给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五、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企业资质审查的客观性,从2003年度开始,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所需的企业统计年报等基本统计数据均以统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 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承担对数据质量把关的责任。对年报等 统计资料没有统计部门审核和加盖公章的申报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 资质升级的申请。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可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执法检查 证》,依法对本系统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 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统 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房地产开发统计的数据质量。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评审资质等级的规定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并保持统计人员 的相对稳定;企业内部要有健全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网络制度,及时准 确完成政府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八、为适应现代化统计信息网络技术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原国家计委、建设部 联合建立了全国3000家重点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制度。2002年联网企业的上 报率已突破90%,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要对联网上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这项工 作中的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各省、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继续按 照三部委通知精神,协助统计部门做好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工作。对应直报 而无正当理由不直报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各地区上报房地产月报的重点城市分配表 地 区 城 市 北 京 北京 天 津 天津 河 北 石家庄 山 西 太原 内 蒙 呼和浩特 辽 宁 沈阳、大连 吉 林 长春 黑龙江 哈尔滨 上 海 上海 江 苏 南京、无锡、苏州 浙 江 杭州、宁波、温州 安 徽 合肥 福 建 福州、厦门 江 西 南昌 山 东 济南、青岛 河 南 郑州 湖 北 武汉 湖 南 长沙 广 东 广州、深圳 广 西 南宁、北海 海 南 海口、三亚 重 庆 重庆 四 川 成都 贵 州 贵阳 云 南 昆明 陕 西 西安 甘 肃 兰州 青 海 西宁 宁 夏 银川 新 疆 乌鲁木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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