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法规
>
正文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建城容函[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1-16
2003年1月16日 建城容函[200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市容管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 市容环卫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垃圾处理工作的批示及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气 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2]329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要求与填埋场气体有关的国家标准和 行业规范的内容,立即组织对各城市垃圾填埋场、堆放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含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综合处理厂等)进行一次普 查。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认真填写垃圾处理厂(场)管理情况调查表(见附表),所有进入《中国城 市建设统计年报》(2001年度,2002年8月出版)“市综15-1表”中的 垃圾处理厂(场)和简易堆放场均要填报此表。一个城市有多个运行的垃圾处理厂 (场)需分别填报。 2、重点调查近五年来发生的垃圾填埋场气体爆炸事故以及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 结论。 3、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中有关 填埋气体管理的条文规定,检查垃圾填埋场、堆放场是否开展了填埋场气体监测工作, 是否配备了防爆、灭火设施。 4、对没有开展填埋气体收集的旧填埋场,根据现有的条件,是否拟定了对填埋 气体进行敷管、排放、点燃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方案和投资估算,以减少填埋气体对环 境的污染。 对达到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条件的填埋场,在建设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的基础上,是 否拟定了对填埋场气体的综合利用方案和投资估算。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 精神,高度重视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 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我司将在今年适当时间组织专家进行抽检复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和整 改情况以及处理厂(场)情况汇总报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 系 人:张红梅 杨宏毅 联系电话:010-68393434 传真电话:010-68394664 电子信箱:zhanghm@mail.cin.gov.cn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情况调查表(略) (3)
上一篇:
建设部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验评结果的通报
下一篇: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