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法规
>
正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建办市[2002]51号
颁布时间:2002-07-29
2002年7月29日 建办市[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以下简称《批复》),答复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 用问题的请示》。这对采用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批复》 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不断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建筑业企 业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20日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 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 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 行。 此复。 (3)
上一篇: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