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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住房公积金工作情况的通知
建办金管[2002]41号
颁布时间:2002-06-27
2002年6月27日 建办金管[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提 出的要求,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各地住 房公积金工作的情况,及时地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问题,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信 息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形式 各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监管机构)、直辖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定期或随时以纸质文 件或电子文档形式,向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报送住房公积金工作情况。 二、报送内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制订的贯彻《条例》、《通知》的法规和政策文件,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制 度,重要会议的省市领导讲话等; 2.每月末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研究住 房公积金工作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展情况、 监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以“工作简报”的形式报送; 3.每半年和每年分别报送本期(半年和全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总结和下期 (半年和全年)工作计划; 4.按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国统函[2002]29号) 和《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建房改[20 00]37号)的要求,按期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5.对上级监管部门责成纠正的和举报、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各省(自治区) 公积金监管机构、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要在一个月内报送有关调查情况 及处理结果。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要求 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要重视住房公积 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的报送工作,确保渠道的畅通。各省(自治区)公积金监管机构和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要确定一名熟悉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并掌 握整体情况的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请于2002年7月15 日前将联络员及联系方式告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2.报送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内容翔实。 联系人:宋长明、潘伟 联系电话:010-68393756,68394080(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九号 邮政编码:100835 电子邮件:gjj@mail.cin.gov.cn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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