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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办规[2002]36号
颁布时间:2002-06-10
2002年6月10日 建办规[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根据建规[2001]46号文件精神,现将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 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将在“全国甲级城市规划院长会议”期间 统一发放,同时将收回原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正副本)。 二、不予换证的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 在申报期间可按乙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原甲级规划资质证书应 在一个月内上交发证部门。 三、限期整改的单位一年期满前2个月应向我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 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被公告收回甲级规划资质证书。 四、《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其编号为:[ ]城规编第 (******)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由各省(区) 颁发的是地区简称,如重庆市为[渝]。()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 2002年为02;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 位为流水序号。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抓紧时间在年底前完成乙、丙级核定及换证及换证 工作,并将乙、丙级规划单位名单及简况报城乡规划司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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