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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
建城[1999]217号
颁布时间:1999-08-23
1999年8月23日 建城[19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市燃气安全使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是确保城市 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专业性很强,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目前社 会上有许多安装队伍不具备安装、维修和维护燃气燃烧器具的技术和设备条件,有些 甚至是个人从事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维护业务,私装燃气器具现象严重。因燃气热水 器的安装、维修不合格而造成的燃气使用中毒、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同时也留下许多 事故隐患。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维护的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燃烧器 具安装市场,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包括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类,燃气灶具类,燃气取暖、 制冷器具类等)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其业务。严禁个人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 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取消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注销登记,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 进行整顿,逐步规范,并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安装维修企业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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