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法规
>
正文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建城字[1992]第348号
颁布时间:1992-06-03
1992年6月3日 建城字[1992]第348号 五月二十七日我部以建标(1992)315号文转发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现就城市水资 源费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27号通知已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资源费征 收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建设部起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1 79号文并已明确规定,城市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列入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仍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 财政部(1982)财预字第143号、财政部(1989)财地字第1号文和原城 乡建设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82)城公字第235号文的精神制 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5)
上一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建设部关于对建设四五项收费情况说明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