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法规
>
正文
建设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14
2001年9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根据 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对涉及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的中介机构2000年 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1999年。 二、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历次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是否已 停止收取,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历次批准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 已执行;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取消的土地和住房建 设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降低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标准是否已执行; (三)有无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 收费、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行为; (五)有无将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下属单位进行有偿服务; (六)有无只收费而不提供或少提供服务的行为; (七)有无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工作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 部、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落实。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本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重点部门、重 点收费项目要下查一级,具体检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主管 部门确定。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检查工作进行督 导,了解进度。 (三)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从10月初开始到12月末结束。各地价格、财政、 监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安排自查、抽查和全面检查的具体时间。对一般检查 对象,可安排收费单位进行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 30%。对取消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逐项进行检查,对土地管理系统、建设系统的收 费情况及举报、投诉案件要进行全面检查。 四、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开展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财政、监察、土地管理和建设部门 要高度重视,互相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 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检查。要按照要求, 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配合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做好 检查工作。 (三)各级价格、财政、监察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不严格进行 自查以及抗拒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对检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 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专项检查的 意义,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价格、财政、监察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六)认真做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检查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开展土地和住 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完 善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管理政策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监察、 土地、建设部门要在2002年1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分别上报国家计委、 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5)
上一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下一篇: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四)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