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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的通知
建规[1999]60号
颁布时间:1999-03-11
1999年3月11日 建规[199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公室,直辖市规划局,计划单列市 建委: 今年4月1日,是《城市规划法》实施9周年。为推动《城市规划法》的深入贯 彻实施,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直辖市的可持续发展,建设部决定 4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规划法》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坚持不懈地开展城市规划法制宣传对 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等领导汇报,争取对宣传 活动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宣传工具,采用电视讲座、专题讨论、讲解咨询、 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 二、针对城市规划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和所肩负的任务,要重点宣传党中央、国 务院对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高度重视和重要的方针政策及指示;城市规划对于实施“两 个根本转变”的方针,实现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和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 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贯彻《城市规划法》、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于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违反《城市规划法》造成的巨大损失和危害;加 强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促进城市规划法制化;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城 市规划等,增强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及广大 群众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自觉性。 三、深入贯彻《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各地要结合宣传活动,针对本地城市规划执法方面存在的主 要问题,加大城市规划执法力度。要认真完成1998年《城市规划法》执法检查的 整改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和认真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严肃处理 一批严重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扩大社会影响。要继续深入开展《城市规划 法》执法检查,并形成制度,坚持每年进行。 四、为保证《城市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适应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要求,各地应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抓紧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和配套法 规和规章,建立、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城市规划的法制化。同时,采取 有力措施,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 对城市规划实施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有效途径,逐步形成 全社会关心、支持城市规划工作的良好局面,推动《城市规划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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