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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建规字[1992]第224号
颁布时间:1992-04-26
1992年4月26日 建规字[1992]第224号 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主要是承担政 府指令性任务。1986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 (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 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实施五年来,促进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加强了城市规划 设计队伍的建设,较好地满足了政府对城市规划技术工作的需求。为了能够根据城市 规划设计单位自身的特点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对城市规划设计 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政事分开,机构独立,具有 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能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证,领有统一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二、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承担规划 设计任务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掌握,用作下达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经费,不足时可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 解决。新建工矿区居民点和其他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三、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为事业单位性质,按事业单位的财 务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实行。 四、单位收入盈余的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10%交纳国家预算调 节基金。单位盈余留用应建立三项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不得低于50%,职工 福利基金不得低于20%;职工奖励基金不得高于30%。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三个半月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 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五、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总收入中提取10%作为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 其中的1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主要用于行 业管理、技术进步以及评选和奖励优秀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成果等。其余部分由城市 规划设计单位自行安排,可用于院内技术标准制定、新技术开发、人才培训等业务技 术建设。 六、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规划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自身的技术和 设备条件,开展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技术咨询和工程设计。对有能力承担工程设计 任务的单位,应按工程勘察设计的有关规定确认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其工程勘察设计 费的收入应执行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财税政策。为了保证城市规划设计单 位坚持以完成城市规划任务为主的业务方向,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设计任务收 入不得超过单位总收入的40%。 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八、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工作仍以政府指令性任务为主, 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也不变。规划设计单位基建、设备购置仍按国家对事 业单位的规定实行。 九、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1986年原城乡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 任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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