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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函[1997]128号
颁布时间:1997-04-17
1997年4月17日 建设函[1997]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完成一级、二级注册 建筑师考试、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工作已经于1997年1月1日 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认真组织落实注册建筑师执业有关管理规定,通过 几个月的实际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同时也反映出了在过渡期内注册建筑师人员数 量少,分布不均,设计市场供需矛盾较大等问题。经与国家人事部研究,为了充分调 动年满70周岁已获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在注册建筑师考试、评分、注册管理等 工作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工程设计工作中的作用,对他们的执业注册问题按 下列原则办理: 一、原则同意已经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年满70周岁以上并符合一级注册 建筑师执业注册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参加第一期注册; 二、注册执业期间,应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工作; 三、涉及有关离退休、工资、福利、医疗费用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各有关工 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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