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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产权验证和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6]第314号
颁布时间:1996-05-29
1996年5月29日 建房[1996]第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 在1985年全国城镇第一次房屋普查基础上,全国开展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各 地基本上解决了房屋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问题,对加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促进 房地产业的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几年房 地产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屋产权出现多 种经济成分,有的城市产权动态管理没跟上,一些新建成的房屋和现有房屋转移、变 更、灭失等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申请登记,从而产生了产权不够明晰,管理出现前清后 乱的情况。为进一步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切 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适应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产权验证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均需进行产权验证或登记。1986年房屋总 登记以来已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要进行验证。对未进行总登记的房屋 及总登记后新建的房屋和已登记但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灭失的房屋(包括房改 售房)要进行登记,经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的内容 房屋产权验证和登记过程中,要核查验证产权人、产权来源、产别、房屋建筑面 积、房屋结构、建筑年份、房屋所属行业、房屋用途、房屋座落、使用土地面积等情 况。部分产权的要核查产权比例。 三、验证的组织和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房屋产权验证。 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订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施行。各市、县开展房屋产权验证、登记工作,由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制订工作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开展验证、登记工作的地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力量组织好房 屋产权验证和登记工作,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产权登记的程序和业务技 术要求。 四、收费标准 验证中房屋产权未发生变更,可向物价部门收取低于登记费的验证费用。验证过 程中发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更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按正常登记收费标准收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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