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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53号令
颁布时间:1998-12-08
国务院朱镕基总理1998年11月29日签署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 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中国制定本条例。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 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 求。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 利用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说,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 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 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共5章3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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