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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水平和办法。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其中2005年为60%左右,2006年为100%左右,2007年为70%左右。调整时,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等适当倾斜。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四、调整所需资金。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者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观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约支付能力,磅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对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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