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97号
颁布时间:2004-09-23
2004年9月23日 国人厅发[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 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各项 工作,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做好考试组织实 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时间的,将提前 另行通知。 二、200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核安全工程 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均为首次考试,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将报名条件等有关 事项向社会公布,便于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相应考试,同时做好有关考试考务准备 工作。 三、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在考试报名和数据统计时,应严格按照各项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的要求,统一使用相应考试所规定的考务信息管理软件,避免因软件使用不 规范影响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公布成绩和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从2005年度起,对分专业进行报名的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 师3项考试,均应按所报专业类别进行数据统计,其资格证书将按相应资格的各专业 类别考试合格人员数量核发。 五、各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增强为全社会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考试考务工作 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公布成绩,3个月内将各类证书发放到 相应考试合格人员手中。 六、为保证各类资格证书的严肃性,规范资格证书的填写,各地人事部门应严格 执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 发[2000]100号)中第七条要求,自2001年起,对各类资格证书中需要 填写的栏目,必须使用已统一配发的证书打印机打印,不得采用手工填写。 七、各地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 (人发[1996]72号)精神和《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 知》(人办发[1997]85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各类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 作。对证书打印错误和个人丢失证书的更换与补发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 时办理。申请补、换发资格证书的有关资料原件应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3)
上一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