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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4号
颁布时间:2004-09-30
2004年9月30日 劳社部发[200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7月1日起,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 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按照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的45%左右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并注意继续向退休早、养老金偏低 的人员适当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高的地区要适当控制。企业退休人员调整 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中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 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 决。各地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 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 织实施,切实做到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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