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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1号
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劳社部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 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 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 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 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 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缓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到达退休年龄当年的过 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上述规定适用于各类转制单位。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人员, 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办理延缓退休手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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