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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价格鉴证师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57号
颁布时间:2003-11-17
2003年11月17日 国人厅发[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2003年度价格鉴证师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分 别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价格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120 66 鉴证 法学基础知识 120 72 师 价格政策法规 120 72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120 72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100 60 注册 税法(一) 140 84 税务 税法(二) 140 84 师 税收相关法律 140 77 财务与会计 139 70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 进行复核,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 逐项填写,于11月3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 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证书等考试 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3年度价格鉴证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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