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145号
颁布时间:1999-07-18
1999年7月18日 劳社部函[199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据了解,一些省、市拟于近期制定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调整公费医疗用 药范围、目录,并以各种名义向药品生产企业收取评审费用。这些做法不符合我部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7部委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1999]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我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 类目录”和“乙类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乙类目录”进行调整,其他部门和各统筹地区均无权组织制 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二、目前,我部正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制定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目录》。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 得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对原有的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录进行调整。在国家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出台之前,各地可继续执行当地原有的 公费医疗用药范围或目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 以任何名目向药品生产企业收取评审费用。凡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要立即停止,并将 收取的费用如数退还企业。 (3)
上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