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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1999]180号
颁布时间:1999-09-28
1999年9月28日 劳社部函[1999]180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的紧急请示》(浙劳培[1999]246号)收 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技工学校是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 教育实行“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 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实行学业 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并且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技工学校 是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在职职工培训的重要基地,也是实 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重要依托,因此,技工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应当受到重视,不能 削弱。为指导各地在职业培训改革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发[1999]9号文件精神, 我部最近将印发职业培训改革、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建立及技工学校调整工作的指导意 见,届时,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指导技工学校全力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劳动 预备制培训等项工作,促进技工学校在改革中获得健康发展。 二、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协调,原劳动部、国家教委 已就此达成“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在国家教委、职业培训的归口包括技工学校的管理 在劳动部的一致意见。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后,在国务院办厅下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我部负责“在国家教育工作方 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技工学校的改革和调整工 作应当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请你们及时向省政府汇报有 关工作,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技工学校工作的大力 支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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