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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1号
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劳社部发[199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 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 发[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深化职业培训改革,加快提高劳 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职业培训工作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坚持职业培训为企业和社 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的方向,把培养劳动者的实践能力、创新和创业能力作为工作 重点,注重培养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激发劳动者的创新意识, 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并使之与职业技能培训紧密结合,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改革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技术技能人才通道与其他人才通道的相互衔接和沟 通,为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二)职业培训改革必须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市场引导培训、 培训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立足于对整个职业培训事业的规划和指导,鼓励和支持社 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主要任务是: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加强对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前培训,以提高其基本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基础,着眼于 提高市场适应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后备军;进一步 完善转业培训和在职培训制度,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当前要把下岗职 工就业培训摆在突出位置,促进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进一步加 大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逐步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业证书并重,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从初级、中级、 高级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二、加快职业培训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三)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同加强新生劳动力资源管理 和推动职业培训改革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本地区新生劳动力的培养和就业工作。技工 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将学校教育与劳动预 备制培训工作统筹考虑。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尽快在农村地区和进城务工的农村青 年中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对确定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要指导其按照市 场需要设置专业。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员,要开展积极的就业服务,并为之建 立继续升学的渠道。 (四)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要认真组织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做 到对下岗职工随进中心随进行职业指导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 有效性。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根据市场需求 确定培训方向,联合开展再就业培训,并与职业介绍机构相衔接的模式,形成工作合 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借鉴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模式,由政府等筹集资金,通过招标 和购买培训成果,逐步加大政府对再就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和引导力度。 (五)大力推广创业培训,强化对劳动者创业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要总结 和推广开展创业培训取得的经验,在培训方法、教材、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相应 作出改革。要把开展创业培训同促进劳动者,特别是有创业意向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 员自谋职业结合起来,通过课堂教学、实地考察、实例分析,以及成功者现身说法等 多种形式进行教学。要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帮助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职工创办企 业,实现再就业。 (六)加快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调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需 求,对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进行必要调整和重组。适度调整“第二产业”的专业 设置,扩大和发展“第三产业”以及适合城乡劳动者就业需要的专业设置,增强培训 的适应性和覆盖面。进一步优化培训资源配置,鼓励走联合与集团化的道路。劳动保 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通过与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和公共职业介 绍机构的联合,建立兼有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 职业介绍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从企业分离出来的技工学校,具备一定办学规 模的,可指导其逐步成为独立的办学实体;规模较小的但有发展潜力的,可通过资产 评估,按股份制形式联合办学;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可以指导其改为企业职工培训 中心,承担企业职工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任务。技工学校应坚持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 可根据需要更名为技术学校,并可保留原技工学校的牌子。进一步改革技校招生办法; 并与劳动预备制培训相结合,对非热门专业,原则上免试入学。积极探索宽进严出的 培养方式,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意愿,进行不同层次和等级的培训。 (七)大力发展高级职业培训。高级技工学校是承担我国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的重要基地,也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条件的技工学校可以组建为高 级技工学校,也可以通过联合办学形式创建高级技工学校,也可以通过联合办学形式 创建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可根据需要更名为高级技术学校或技术学院,达到 职业技术学院标准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增挂职业技术学院牌子,学校管理体制、 经费渠道不变。高级职业培训应当与高等职业教育,以及普通高等教育相衔接。技工 学校和其他中等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可以报考高级技工学校。 (八)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举办职业培训,逐步形成政府办职业培训为主,公办和 民办职业培训共同发展的格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引 导和监督,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执行社会培训 机构冠名的有关规定。 (九)积极推动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重点, 并加强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培训。指导企业建立竞争上岗机制,健全培训、考核、 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要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改革其资格 认定和评聘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统 一的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鉴定的方式,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 的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在现有基础 上适当提高。其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按照技师参加工程师、尚级技师参照高级工程 师的相关福利待遇确定。 (十)积极推进农村职业培训。要统筹规划农村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 政策措施。要充分运用现有培训力量,开展农村职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 县、乡、村三级培训网络。要注重培养农村劳动者中户的创业带头人,充分发挥这些 人的作用,传授和带动农村劳动者掌握专业技术和市场经验。 三、落实就业准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一)严格实行就业准人控制,全面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要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技术工种劳动者时,应从已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参加过培训的人员中选 择。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就业时,对末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 制人员,应要求其参加职业培训,待取得相应的证书后再予以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就 业。对用人单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 改正。 (十二)按照《决定》关于“要依法抓紧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对各 类劳动者的岗位要求”的内容,依据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工作质量要求,将职 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并使之分别对应为国家职业资格五 级、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改革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分类大典》,抓紧建立以职业活动为核心,以职业技能为导向的国家职业标准体 系,要加快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在2002年前完成主要职业的国家际准制定 与颁布。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并轨的原则,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改造为国家职业标准,并逐步建立起动态和开放的国家职业分类 与职业标准体系。 (十二)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 肃性和权威性。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的组 织实施系统,按照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鉴定所站条件、统一考评人员 资格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行政监督与技 术监督,保证鉴定工作各环节的规范运行。逐步改革职业学校和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方 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据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调 整专业,使教学工作与职业技能鉴定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引导企业对职工的技术技 能考核向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过渡。企业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要密切结合生产实际, 提倡在实际工作活动和工作现场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四、加强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十四)加强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岗位 培训制度。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校长(主任)培训分为岗位培训、提高培训、高 级研修三个层次,分别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我部组织实施;对其他培训机构负责人 的培训工作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继续加大专业技术课和生产 实习课一体化教师的培养力度,继续加强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依托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建立1-2所师资培训基地。有计划地组 织教师参加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业务进修。 (十五)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改革现行的督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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