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52号
颁布时间:2000-04-11
2000年4月11日 劳社厅函[2000]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1994]54号)收 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领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 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否通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第三人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五十六 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范围内,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 仲裁。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 伤保险待遇问题。《试行办法》已对工伤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方式作出明 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 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 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个别地区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向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移交过程中,原参加工 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应按地方人民政府 就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确定的责任划分的规定处理。 (3)
上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司发文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