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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43号
颁布时间:2000-03-29
2000年3月29日 劳社厅函[2000]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要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 的答复》(法办[1998]69号)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 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在指令书可以 不载明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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