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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颁布时间:2001-03-01

     2001年3月1日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 [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 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 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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