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颁布时间:2001-03-01
2001年3月1日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 [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 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 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3)
上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中删除含PPA药品及规范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的通知
下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福建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