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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劳社部发[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增加 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 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 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规定的机关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今年已自行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 平的地区,提高水平已经达到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调整标准的,不得 再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水平低于本通知标准的,可调整到本通知规 定的标准。 三、资金来源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 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 人均10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离休人员的亲 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 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实 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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