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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9-28

     1999年9月28日 劳社部发[19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 (局)、卫生厅(局):   在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 策,现就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 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已经建立地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可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 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 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三、参保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 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 金支付。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支付,属于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以外的必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因计划生育 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五、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 保障、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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