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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11号颁布时间:2003-05-19

     2003年5月19日 劳社部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 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 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 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 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 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 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劳 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 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 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 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 展。   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各级劳 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 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 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 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 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以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开展 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 成应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的全面 调查摸底。二是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方案或计划。要对配套文件制定、机构 人员落实、宣传培训等重要工作制定出详细计划,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制,确保按 时完成。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方案或计划报经省级政府同意后,于今年6月30 日前报我部。三是做好有关政策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按照《条例》要求,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统筹地区要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 法。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工伤保险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 与《条例》精神相抵触的法规和政策。四是搞好“软硬件”建设。要提供办公条件, 制定业务流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准备好业务管理需要的账表卡册等。省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地区的业务指导,确定部分城市为重点联系城市,指导其制定实 施和管理办法,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统筹地区。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 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目前,各地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还不健全, 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 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调整职能,理顺关 系,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有力的 组织保障。   工伤保险工作难度大、程序多、管理复杂、业务量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 各地要注意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工伤保险部门工作,注重吸收充实 相关的专业人才。在当前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统筹安排好业务工作与培训的 关系,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服务水平。省级 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要始终坚持把 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 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四、搞好现有政策向《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条例》施行生效之前依然有 效。从现在到《条例》施行这段时间内,在为《条例》施行进行准备的同时,要做好 工伤保险的日常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要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做好工伤保险 各项工作。已经实施工伤保险的地区,要继续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 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不得将现有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 行。二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 完整和安全。三要分级负责,做好信访工作。各地要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准备好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切 实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 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出谋划策,使贯彻落实《条例》列入政府工作议程,全面推 动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条例》落实,积极主动与民 政、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同工会、残 联、企业家协会等组织进行联系,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协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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