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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建立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信息库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0]43号
颁布时间:2000-05-18
2000年5月18日 劳社险中心函[20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 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要求,加大清 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欠费”)的力度,完成2000年清欠 工作计划,经领导同意,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建立“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信息 库”(以下简称“欠费企业信息库”),对所有欠费企业进行缴费能力认定,并签订 补缴欠费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欠费企业信息库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标准,规范方法,动态跟踪欠费企业 缴费情况,督促企业依法足额缴费,按计划补缴欠费,完成清理收回企业欠费的任务。 二、欠费企业信息库收录的对象是所有欠费企业(对于有多个法人的企业集团, 应视其为多家企业分别收录)。 三、信息库主要由两个库表组成: 1.欠费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所属行业、经济成份、隶属 关系、补缴计划(按有缴费能力的企业,2000年底必须补缴全部欠费;对有部分 缴费能力的企业。2000年底必须补缴欠费的55%;对暂无缴费能力的企业,要 逐个排队分析,帮助其采取措施,筹集资金,年底必须补缴欠费的15%的要求制订) 等相对静态信息(详见附件一、二); 2.单位缴费台帐,包括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能力(对欠 费企业缴费能力按有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暂无缴费能力、无缴费能力等四档 划分。具体标准是:凡能正常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企业,视为有缴费能力;凡在 一个年度内,在职职工工资能够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欠费企业,视为有部分缴费 能力;凡在一个年度内连续四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能发放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欠 费企业,视为暂无缴费能力;凡已正式宣布企业破产,其无法清偿欠费部分,视为无 缴费能力)、期末累计欠费、补缴情况、实收滞纳金等动态信息(详见附件一、二)。 四、各地(单位)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定期(每季度第一个 月的10日前)将欠费千万元以上企业信息和全省欠费汇总信息(见附件三)传送我 中心电子信箱(……)。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统一指标和要 求建立信息库,以保证信息畅通,同时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不断完善欠 费企业信息库中的各项信息,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正有关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完 整准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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