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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办发[2003]28号颁布时间:2003-03-14

     2003年3月14日 人办发[2003]28号 浙江省、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    为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素质,改革高级会计师资 格单一评审办法,探索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人事部、 财政部决定在浙江省、湖北省进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现就 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步骤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开的 原则,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    二、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财政 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 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    试点省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工作,在省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试点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 条件。    2、经省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 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 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考试时间为2003年9月。    3、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省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当年参 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省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四、试点要求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 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 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在试点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全国会计考办。    联系人:吴 健、胡兴国、魏晓惠    联系电话:010-68553026、68552544、84214781、 68552546(传真)。    附件: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计划及安排(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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