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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2000]61号
颁布时间:2000-06-06
2000年6月6日 人发[20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 [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 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 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 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 106、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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