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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2002-07-25
2002年7月25日 劳社部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 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的提高,从现在起到“十五”末期,实施 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下 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 职业转换能力。 今后3年,要重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和技工培训工作。强化再就业培训,力争使培 训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后就业率达到50%以上;推行创业培训,力争使成功创 业率达到40%;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劳动者,使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技师和高 级技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提高;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就业准入制 度。 二、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 (二)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 源参与再就业培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组织以及企业集团的作用, 动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 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再就业 培训网络。引导培训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针对性 强、具有实效的再就业培训。 (三)落实培训经费,明确使用方向。从地方再就业补助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落 实培训经费,在对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察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 支付培训经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标方 式落实承担的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对培训机构支付经费补贴;定点机构自主开发 培训,可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率支付经费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非定点机构培训,并 在相关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可在规定额度内报销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核 发培训券、个人支付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经费补贴方式。 (四)在100个社区就业联系城市普遍推广创业培训工作。发动社会各方面力 量,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 培训。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创业计划,并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 持工作,落实税费减免、经营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提高成功 创业率。建立创业培训师资进修基地,加强创业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的培训。 三、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强技术技能劳动者的培养 (五)依托行业、企业搞好技工培训。指导行业组织进行本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 测,开展理论研究,推进培训改革;推动大型企业办好自有培训机构,着重开展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鼓励中小型企业与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 关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培训。通过企业培训与学校培养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 产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企业、社会支持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 需的技术工人。 (六)充分发挥技工学校的作用。继续推进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进一步落实 “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方针,根据优化结构,合理配置培 训资源的原则,对技工学校进行必要的调整和重组,形成一批兼备培训、就业、鉴定 功能的综合型职业培训基地。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适合劳动者就业和素质 提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技工学校办学实力,扩大技工培养规模。加强督导评估工 作,逐步建立办学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总结和推广技 工学校跨地区招生、办学和就业的经验,推动技工学校形成面向城乡、面向市场的灵 活办学机制。 (七)强化高级技能和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大力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或技 师学院,招收职业学校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企业职工,探索校企结合培养技师和高级 技师的途径。引导技工学校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结合企业技术进步的需要,调整专业 结构,扩展教学内容,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 离的原则,推进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拓宽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 (八)继续推进劳动预备制度。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 力,加大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力度。在劳动预备制培训中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提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青年市场就业的能力。结合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推 进农村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 四、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对技术技能含量较 高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 的制度。在职业介绍、企业招工和私营、个体工商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劳动者 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要求。把就业准入执行情况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内容, 加强执法监察力度。 (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逐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制度和社 会监督机制,加大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分期分批地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面广、技能要求高而且从业人员数量多的重点职业开展职业资格 专项治理,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培训、鉴定的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十一)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教材、题库、考务、 证书的要求,根据社会化管理和考培分离的原则,逐步在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普遍实行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学校培训和技能鉴定专业目录,引导职业学校专业设置 和教学内容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 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教学特点和内容,探索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模式。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技术支持,建立激励机制 (十二)发挥劳动力市场的导向作用,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 的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 培训方式等方面的改革。达到一定规模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设立就业指导和职 业介绍机构,有条件的可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实现劳动力供给和需求 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推荐工作, 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即时的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提供档案管理、指导建 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三)加强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做好职业标准、教学计划、课程开发、教研 教材、鉴定题库等基础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特别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强化 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学生的实习操作训练。创新培训形式,加快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 实施职业资格在线工程,推广多媒体和仿真模拟等先进教学技术方法的应用。组织实 施西部地区远程职业培训试点。适应市场需要和新职业的发展,编辑出版与就业和职 业资格紧密联系的适用教材。 (十四)积极创造有利于技术技能劳动者成长的社会环境。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 指导价位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政策,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 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在企事业单位中广泛推广根据职工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等级确 定就业岗位,结合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经验。组织 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继续做好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表彰 工作。大力宣传技术技能劳动者的重要作用,推动技能振兴行动。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 重要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并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劳动 保障系统内部培训、鉴定、就业、劳动监察、失业保险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 推动工作的全面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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