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2]207号
颁布时间:2002-06-24
2002年6月24日 劳社厅函[2002]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5月14日以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5号令公布,并于7月1日开 始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配套规章,对 于规范和发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惯 例接轨的境外就业体制,扩大就业市场,配合实施“走出去”战略,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 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规定》 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程序和管理、境外就业中介的经营范围和职责义 务、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的确认和备案、境外就业广告审批、 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年审、境外就业中介备用金制度等作了原则规定。各省区市劳动 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境外就业工作行政管理 机构,选配具有相应法律、外语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做好现有境外就业 服务机构重新申请许可证和登记注册工作,并做好审批从事境外就业活动申请的准备 工作。为切实履行好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目前行政管理机构中同 时承担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要将其中介服务职能划分出去。请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 门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规定》的方案和工作计划报我部国际合 作司。 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与清理整顿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结合起来。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和《规 定》的要求,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进行一次 清理整顿,严肃查处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对经过批准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 强监督、管理和检查,规范境外就业中介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境外就业 中介市场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行咨询 服务和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市场信息网络等媒 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提高广大求职者 对非法境外就业中介的甄别能力,增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执行境外就业中介市场有关 政策制度的自觉性,扩大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社会认知度,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 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略) 2.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资格认定报告(略)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略)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注销通知书(略) 5.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略) (3)
上一篇: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