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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44号
颁布时间:2000-02-28
2000年2月28日 劳社部函[2000]44号 安置归(难)侨是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项特殊的侨务政策,目前归(难)侨 大多已进入退休年龄,华侨农(林)场生产经营又存在一定的困难,基本养老保险缴 费负担比较重。为做好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减轻华侨 农(林)场的负担,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华侨农(林)场及归(难)侨 职工要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收入不足 支付归(难)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部分,中央财政按照60%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另外的40%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二、你省(区)要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开支范围内的项目应按时足额发放,不属于统筹项目规定的支出由华侨农(林)场 自行负担。同时,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保持华侨农(林)场的 稳定。 三、你省(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办法,做好各项基础工 作。 做好归(难)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关系到归(难)侨职工和退休人员 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使归(难)侨退休人员 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改革做出贡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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