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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部发[1997]226号
颁布时间:1997-07-23
1997年7月23日 劳部发[1997]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 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经国务院 同意,现就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 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6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 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数额,1996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 46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数额。调整的总体水平:一般为1996年当地职工平均 工资增长率的40%~60%,特殊情况下也可低于40%。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通过调整基本养老金,减缓物价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保障企业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不同群体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化。调整中,应 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群体适当倾斜,对近年来因工资、养老保险等各项改革措施 出台而增加待遇较多的群体人员可以小幅调整或暂不调整。 四、1997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7月1日。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 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各地区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六、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也按上述精神执行。 七、调整基本养老金关系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 织实施,尽快落实到位。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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