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人薪发[1995]64号
颁布时间:1995-06-21
1995年6月21日 人薪发[1995]64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统一使用人事部印制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意见,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 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需要,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证书收费标准为每本 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其中,人事部收取2元8角用于制证 开支。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是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兑现工资的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部门和由人事部委托的考核发证部门,对于 考核发证工作,要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 收取证书工本费,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 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检查。证书收费的差价应专项用于证书的邮寄、损耗等有关项目的支出,不得挪作他 用。 (5)
上一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清理清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