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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组通字[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2-13
1999年2月13日 组通字[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干 部、人事部门: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资改革的进行,知识分子的工资收人普遍有了 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部分离退休老专家的离退休待遇相对偏低,个 别老专家的生活还有一定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及时,稳妥地解 决好这个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 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 二、补贴标准 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 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 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月固定收入额,是指离退休专家月基本离退休费或统筹支付的月离退休费和省 (部)级以上机构规定(或比照省部级机构规定)的各种月固定补贴。 这次增加的补贴为固定性补贴,今后正常调整离退休费时,对这部分补贴不予冲 销。 三、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 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 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审批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隶属中央各部委的,报主管部 委人事(干部)部门审批,隶属地方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企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报单位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审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 构负责按月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或主管部委人事(干部)部门审批,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 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附表一) 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调查上报的人数严格控制。 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是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政 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 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要把本地区、本部门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按附表二汇总, 报中央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告中央组织部 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 本通知自1999年1月起执行。 附件:一、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 二、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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