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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人专发(1992)1号文件
颁布时间:1992-01-01
1992年1月1日 人专发(1992)1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 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发办[1988]6号)中规定,“对来华定居工作的 专家,每人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与生活津贴总额的交际、接待补助费。但 对退休人员如何计发补助费未作具体现定。为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根据有关规定退休后,仍会有一些涉外交际活动,应发给一定 的交际、接待补助费。具体数额,可视实际情况按来华定居专家本人每年一个月的退 休金和国办发(1988)4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生活津贴(即原生活津贴数额的百分之八 十五)总额的50%-70%发给。此项费用仍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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